隴南成縣衛生計生局官微截圖 隴南成縣衛生計生局官微截圖 近日,隴南成縣衛生計生局官微與網友爭論引起熱議。 一則簡單的政務活動信息,讓實名認證為@隴南成縣衛生計生局官微最近成了“網紅”。 6月1日,甘肅隴南成縣衛生計生局官微發布了一條紀念中國計劃生育協會成立36周年的政務活動信息,引來一些網民的跟帖議論,官微管理員與多名網友在網上多次互評轉發,雙方均“言辭犀利”互不相讓。 近日,新京報從成縣縣委宣傳部獲悉,涉事微博管理員已被批評教育。 官方:已批評微博管理員 成縣縣委宣傳部向新京報記者通報此事稱,6月1日,成縣衛生計生局政務微博管理員發現《成縣隆重舉行“5.29”計生協會主題活動》微博被個別網民在轉發的同時,配以文字及漫畫,攻擊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該局微博管理員發現后用評論的方式進行勸導,在勸導過程中,該微博管理員對攻擊國家計生政策的言論進行了駁斥,但語言過激。隨后,個別網民將微博管理員與網民的對話截圖,將對話的順序重新組合,并配以攻擊國家計生政策的文字,將截圖和文字處理后,重新發布,引發部分不明真相網民的不滿,在網絡上肆意傳播,造成不良影響。 6月3日晚,該微博管理員為平息事態,將該條原創微博刪除。 通報稱,現已對成縣衛生計生局提出了批評,對該微博管理員進行了批評教育。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是基本國策,希望廣大網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網絡上規范自己的言行。 管理員:以后用詞語氣要注意 成縣衛生計生局宣傳科工作人員郝晉樵告訴新京報記者,自己就是該微博的管理員。事發當天,他按要求發布了計生協會的紀念活動后,就遭到了網友攻擊。 他說,有網友對政策不太理解,借機攻擊,還攻擊了他的個人和家庭,“其實活動初衷并沒有問題;顒悠陂g,大家辦了大型義診,請中醫開了藥方,還給村里的群眾無償發放了化肥,我也把攝影作品獲獎的獎金給貧困戶買了面和生活必需品。” 新京報記者發現,被廣泛傳播的是一條網友轉發評論截圖。截圖里,涉事網友在微博中稱“扒房、搶糧、牽豬、拉羊也是國家讓你們做的?”官微“回應”:“說得很對,當時就是政府讓我們做的,我們是依法辦事。” 郝晉樵介紹,評論中很多對話是自己所發,但被廣泛傳播的該條微博并不是自己的回應,而是網友把話掐頭去尾發布的,“他們自己做的截圖。” “我是宣傳科的正式職工,絕對不是所謂的臨時工。我從事宣傳工作20多年,對于維護微博也一直勤勤懇懇。”郝晉樵說。 郝晉樵說,宣傳部門也查過“掐架”網友的微博賬號,但對方已經改名,查起來并不容易。“經過這事我也意識到,以后說話用詞語氣上需要注意,現在錯一個字就太厲害了。” 盤點 彈 2015年6月 一網友微博質疑陜西榆林市神木縣警車私用。而榆林市公安局官微卻“神回復”:“這個社會都像你一樣整天無所事事,那咱們都去監督好了……家里人又違法了吧?找公安的茬。”事發后,該微博被刪除,并致歉稱將提高管理人員工作水平,希望大家諒解。 2015年1月 陜西鳳縣官方微博在網友“秦嶺聽溪”轉載的一條關于鳳縣人大常委會主任被處分下回復稱:“他是一個正直、樸實、實干的人”。隨后,微博管理者回應稱:“一個是他平時的為人,一個是他自己干的事”,二者并不矛盾。 贊 2014年12月 2014年的最后一天,有市民向銀川市委、市政府官方微博@問政銀川詢問:家人反對兩人結婚,把戶口本藏了起來,沒有戶口本能否登記結婚?該官微回復道:“您好,還是要通過努力爭取家長的同意,通過合法途徑領取結婚證。”官微又補充了一句意想不到的拼音“暗語”,“憑身份證,在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掛失戶口本,補辦一個”。這一串很萌的拼音回復一發出,立即引起網友圍觀。僅元旦期間,該微博就被轉發7萬多次,評論、點贊上萬條。 相關工作人員應該意識到政務微博代表的不是一個人,一般的政務微博要維護好背后所代表的團隊,政務微博能夠把信息盡快地傳遞給老百姓,增加溝通的快捷性,所以政務微博一般不代表個人行為,代表的是政府形象。 要打造好政務官微,首先得有一個管理微博的小團隊,來運營微博。第二,工作得有流程,遇到緊急情況應該如何去處置,不能夠個人隨意化。對微博運營者有一定的行為約束,不能隨心所欲。必須通過工作流程,工作機制,相關的責任追究,這樣政務微博才能發揮更大的作用。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 鏈接 平昌警務官微推送“執法禁拍照”引爭議 5月30日,一起暴力阻礙太原民警執法案件被誤傳為“警察打人”事件,警方執法現場視頻經傳播后引發網友對執法過程的質疑。對此,山西太原警方回應稱,“民警依法傳喚二人回派出所調查時,遭到當事司機等多名人員侮辱、謾罵、毆打,民警受傷,執法記錄儀、手機被打落摔壞。”為一起因停車糾紛而引發的妨害公務案件。 6月3日,四川平昌縣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力挺太原警方,“遇到警察執法,請不要隨意拍攝,因為法律不允許。”并貼出幾張相關法律的圖片引用法律條文。相關微博引發質疑后被迅速刪除。 官微援引條文“禁拍照” 新京報記者從截圖上看到,“平昌公安”官微引用的法律條文顯示,如果警察根據現場情況認為拍攝人員屬于無關人員,且認為拍攝行為干擾了民警的正常執法,不服從警察命令,繼續拍攝,那么就是惡意拍攝行為,就涉嫌觸犯《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屬于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18條規定,人民警察可以口頭警告違法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將違法行為人傳喚至公安機關處理。 “平昌公安”的上述微博引起討論。隨后,該信息被刪除。 律師稱系“不恰當擴大解釋” 有網友指出,平昌公安列舉的法律條例,與圍觀公民拍照是兩回事,既不屬于公然侮辱警察,也不屬于阻礙調查取證。至于以正在執行秘密公務為由不許拍攝,也完全站不住腳。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律師表示,警察法第三十五條指的是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依據警情需要,要求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平昌公安據此稱無關人員不得拍攝執法現場,屬于對上述規定作出了不恰當的擴大解釋,“顯然不能據此稱現場人員無權拍攝執法現場。只要拍攝與發帖者不違背公序良俗、不觸犯法律法規,就不應當被制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確有權維持執法現場的秩序,但不能把群眾的任何行為都視為干擾執法,一味阻止群眾監督的行為很不妥當。當然群眾也需注意,力求拍攝視頻的客觀性,要對視頻中的事實和真相,特別是傳播到媒體或網上的視頻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沈陽提醒,對于公民來說,在監督過程中,一定要充分考慮避免妨礙公務執行和侵犯他人的隱私。例如在太原警方視頻事件中,公民拍攝的畫面不全,發布到網上經過廣泛傳播引起誤解,而有時候將無關人員拍進畫面,會對其他人員產生生活干擾。所以,信息披露過程中,需要謹慎,具體情況應就事論事。 |